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砝碼的計量檢定法規介紹:
1、《計量法》第十三條: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、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,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,方可投入生產。
2、《計量法實施細則》第十八條: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,必須經過定型鑒定。定型鑒定合格后,應當履行型式批準,頒發證書。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,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,應當進行樣機試驗,樣機試驗合格后,發給合格證書。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,不準生產。
3、*質量*檢驗檢疫總*《計量器具新產品*管理辦法》第四條: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,必須申請型式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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