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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核查標準通常為與被測砝碼類型、標稱值相同的砝碼,在衡量過程中作為“未知”砝碼??刂七^程最好在衡量中用核查標準在其中作為未知砝碼。例如:標稱值為5、2、21的被測砝碼,標稱值為1的核查標準放人衡量序列中,以致被測砝碼為5、2、211。對于公斤組砝碼,在1.1.1、1列中,用兩個參考標準校準,核查標準(參見2.5)的差值在兩個標準砝碼之間。
1.2核查標準的目的用于確保單獨校準的良好性。為了達到這個目的,核查標準要有歷史數據。核查標準的可接受的質量差值ms(通常為平均值)可從歷史數據中計算,并且至少要進行(10~15)次的測量。用統計控制技術,任何新的校準得到的作證標準的值m要與可接受值相-致?;趖-統計的測量:t=Ima-manl(D.1.2-1)
其中:s為質量差值的n次歷史數據的標準偏差,估計自由度v=n-1:n-2(m-msn)2(D.1.2-2)
校準過程的判定都在控制中,如果t≤自由度為v的學生t-分布的臨界值上。
1.3臨界值取決于自由度s,見表D.1中給出了置信水平在v=0.05的雙邊測試的臨界值。如果自由度很大(>15),可以采用因子2來代替表中的臨界值。如果在判定校準時,無法采用:測試控制,則需在出具校準結果之前要對結果進行調查和重新考核。這種測試對監視在測量過程中不規則或突變漂移,即包括標準砝碼值的標準偏差兩個或更多數量級的改變是很有效的。這對于標準偏差在1/2到1個數量級的改變,或逐步漂移不是很有效的。
1.4更新核查標準可接受的值是對核查標準數據的累積??刹捎枚喾N方法,然而應經常對數據漂移或改變進行記錄和檢查。
以上是砝碼核查標準的目的和意義分析的詳細介紹,望采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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